地契的類別


地契的類別,或多或少都會影響房地產的價格,所以,對於房地產投資者,不得不知。
在這一篇中,我們都會約略談到永久地契(free hold)、租契地契(lease hold),臨時占據契約(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se,TOL)以及分層地契(strata title)。
我們驚覺到,還有一些房地產投資者,仍不能分辨出什麼是臨時占據契約。一些臨時占據契約持有者甚至將不是他所擁有土地轉售給其他人,購買者往往最後吃了大虧。
臨時占據契約,顧名思義,它只是一個由地方政府頒發臨時性的,有某些限制和受允許的目的,否則占據者將成為不獲允準的侵入者,非法占據者。它是一個契約或準許證,而且有時間限定。它通常在年底到期,除非地方政府提早終止限期。臨時占據契約持有者不能將它轉讓,它將在持有者逝世時終止。簡單的講,持有者並不是該土地的擁有者,他只能有限制的享用該土地而已,私下將土地交易是屬於非法的,所以不能買賣或出租,不得不慎。
租約地契是土地擁有者將比自己或永久地契還少的利益授予別人。承租人雖然不是土地擁有者,卻有在租契期限內享用該土地的權力。相較之下,它有兩個特點使到它有別於上述的契約。第一,承租者享有特別占用的權力。第二,它有特定的期限,最少超過三年以上,最多至99年租契期限。
在我國,通常州政府將租契授予房地產業主長達99年,在期滿後必須獲得州政府的允準延長。不過,延長的期限以及應付予的額外補貼(premium)是誰都無法預測到的。
永久地契持有者屬於該土地的擁有者,他可以自由買賣而無須申請批準。在州政府租契例子中,當業主要將房地產售予其他買主時,首先,必須獲得州政府的批準。在1960年土地征收法令,地方政府在有必要下,以公眾目的、公眾用途以及采礦或家居、農業、商業、工業用途,地方政府有權征收任何土地,包括永久地契持有者的土地。
相較之下,由於沒有太多的限制以及可以自由買賣,一般上永久地契比租契地契的房地產值錢,升值也較快。但不是絕對的,因為還有其他因素可以影響房地產的價格。
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(Strata Title Act 1985)的通過,主要彌補國家土地法典(National Land Code)以及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法令之不足。不過,它僅適用於西馬一帶。它主要管制分層建築物如公寓、組屋、商業高樓大夏和城市房屋等等。它足以用來鑒定個人某單位的擁有權以及控制權,土地以及共用產業則由管理委員會控制。
依據分層地契法令第2部分第8條文的規定,發展房屋完成並獲取房屋可居住準證(CFO),發展商必須進行分層地契的申請。
在還沒有獲取分層地契之前,如果要轉售分層建築物,就必須獲得發展商的書面同意。同時,必須支付發展商一筆行政費。由於在房屋發展法令H程序修改之前沒有清楚註明應征收的行政費,結果引來諸多爭端。在一起訟訴中,由於發展商征收等同屋價1%的行政費,法庭宣判不合理,結果只被允許征收500令吉左右的行政費。已經修改的房屋發展法令中,合理的行政費約為500令吉,或屋價的0.5%,視何者為低。
明乎此,獲取分層地契後的分層建築物,都會比一般沒有獲取分層地契的分層建築物的價錢來得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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